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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V1.0
请您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只有在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才能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在您使用讨论区后,将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请您停止使用讨论区。 (注明:本协议中正文提到的Entertainment_YH的个人网站 将以“本网站”代指;《用户协议》将以“本协议”代指;因翻译问题,若有歧义,以简体中文原文为准。此条目由生成式AI编写,并修改部分。)
一、总则
  1.1 本协议是您与本网站之间关于使用讨论区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1.2 您在使用讨论区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3 本网站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运营需要,随时修改本协议,并在讨论区予以公告。若您继续使用讨论区服务,即表示您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二、 用户行为规范
  2.1 您承诺在使用讨论区服务时遵守以下规范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淫秽、暴力、恐怖、赌博、欺诈等违法信息;
  • 遵守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发布任何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 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发布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
  •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发布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信息;
  • 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不得发布任何含有辱骂、恐吓、威胁、人身攻击等不友善内容的信息;
  • 不得发布任何广告、垃圾信息、恶意刷屏等干扰正常讨论秩序的信息;
  • 不得利用讨论区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 不得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未经许可的数据或进入未经许可的服务器/帐户;未经允许进入公众计算机网络或者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删除、修改、增加存储信息;未经许可,企图探查、扫描、测试本“软件”系统或网络的弱点或其它实施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企图干涉、破坏本“软件”系统或网站的正常运行,故意传播恶意程序或病毒以及其他破坏干扰正常网络信息服务的行为;伪造TCP/IP数据包名称或部分名称。


  •   2.2 您理解并同意,本网站有权对您使用讨论区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若发现您违反本协定,本网站有权依据本协议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相关内容、限制、暂停或终止您使用讨论区服务,并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 用户权利与义务
      3.1 您有权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使用讨论区服务进行合法的信息发布和交流活动。
      3.2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邮箱账号和密码,并对您账号下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 您应保证您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4 您有权要求本网站作者暂停对您的账号服务及删除您发布的文章。如发现他人使用您的账号,并尝试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文章,您应立即通知本网站,要求本网站暂停该账号的相关服务,对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并造成您的损失,本网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您因您的行为导致本网站遭受任何损失,您应向本网站赔偿损失。
    四、本网站的权利与义务
      4.1 本网站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运营需要,调整讨论区服务内容,并保留修改,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
      4.2 本网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您提供讨论区服务,并努力维护服务的正常运行。
      4.3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免责声明
      5.1 您理解并同意,本网站仅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用户在使用讨论区服务时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
      5.2 您理解并同意,使用讨论区服务存在风险,本网站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也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
      5.3 您理解并同意,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本网站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其他缺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
      6.1 本协议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网站所有。
      6.2 本协议自创建之日起生效。
    七、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及条款。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户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第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第规定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威胁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利限制或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账号名称,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025年4月2日